摘要
今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不妨归结为技术重构,即立法技术、解释技术、行政技术以及法庭技术的实实在在的改良。我们固然不能离开体制或权力结构以及社会价值来片面地奢谈纯粹的法律技术问题,但却还是应该适当地将两者分而治之。即使在那些没有制度上的根本变革就无法进展的地方,有关操作手段上的成熟度也还是会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结局、决定胜负。正是技术和手段可以把法律体系从内在矛盾的困境里解救出来并加以改进,与此相应地推动实用的法解释学发展便是大势所趋。显而易见,中国正在迎来一个“解释者的时代”。
出处
《东方法学》
2011年第3期126-128,共3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