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6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通过了新的《商标法(修改稿)》,其中,第六十四条首次确立了商标合理使用规则,其现实意义毋庸置疑,但该修改稿第六十四条只是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内容简单照搬,在立法用语、内容和立法体例上需要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比如,将正当使用改为合理使用并明确其含义、扩充修改稿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及适用范围,涵盖指示性合理使用、进一步细化合理使用及构成要件等。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73-80,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课题"我国商标注册原则的反思与改进研究"(项目编号:10BFX07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