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律》对所有的罪名没有作分类概括,一般的罪名散见于各律条之中。《唐律疏议》对最严重的犯罪实行总概罪名、分类罪名及具体罪名三级概括制。《唐律》把性质最严重的十类犯罪概括为"十恶"罗列在《名例律》中。本文对《唐律疏议》中的"十恶"、侵犯财产和妨害社会秩序的罪名、妨害婚姻家庭以及官吏职务犯罪的相关罪名进行了分析阐释。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70-72,共3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