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在我国,戊型肝炎作为一种由戊型肝炎病毒(HEV)导致的肠道传播的急性传染性肝炎,是一个十分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从业人员戊型肝炎病毒(HEV)感染情况直接影响服务对象的身体健康。我们对重庆市某区食品从业人员的14510份血清标本进行了抗一HEV检测。
出处
《中国卫生检验杂志》
CAS
2011年第6期1586-1586,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Health Laboratory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