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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志系统出版志书和地情书报送存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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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西省地方志办公室文件晋志发〔2011〕5号各市、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史志院、史志办),省直各委、办、厅、局方志办公室:为了加强对全省地方志工作的管理,规范志书出版后的报送存书备案的程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三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的规定,
出处 《沧桑》 2011年第3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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