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中愈发重要,而民法学界就如何进行人格权的保护、采用何种模式进行保护却存有诸多争论。19世纪法国、德国就已经在各自的民法典中对人格利益的保护予以一定关注,但二者所采取的保护模式是难以使人格权得到充分保护的。20世纪随着人权思想的普及,一种更为科学合理的保护模式即人格权的法定化逐步被各国普遍采纳。这对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有很大借鉴意义。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56-58,共3页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