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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首类型化规定的理性探索——以傅某故意杀人罪为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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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对自首的划定是缺乏明确标准的,或者说其标准不甚明确,因此在某些具体案例的运用中会出现一些不合理的盲点和漏洞,使司法实践因此陷入困境。对此,除了运用刑法解释的方法来加以补救外,对相关司法解释作一定的修正、完善乃至重新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是必要的,即:以是否有报案情形为标准,可将自首分为报案型自首和非报案型自首,其中报案型自首又可分为报案前自首与报案后自首两种情形,这一分类将对量刑程序的运行十分有益,同时也便捷了司法实务的操作。
作者 夏凉
出处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2期68-71,共4页 Journal of Wuhan Public Security Cadre’s College
关键词 量刑 自首 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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