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黑龙江省煤炭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消耗量的逐年增加,矿区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环境保护问题日益严峻。环境保护法在黑龙江省煤炭城市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环保法基础理论的欠缺和立法技术的限制,法条笼统、责任不明、可操作性差,法律制度空白点较多、立法层次较低等。黑龙江省煤炭城市在区域环保法实施过程中,应增加环境押金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增设环保目标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制度,国家应完善《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
出处
《商业经济》
2011年第12期15-16,共2页
Business & Economy
基金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法律视角下的黑龙江省煤炭城市环境保护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1554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