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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黑龙江省煤炭城市环境保护法律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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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黑龙江省煤炭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矿产资源消耗量的逐年增加,矿区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环境保护问题日益严峻。环境保护法在黑龙江省煤炭城市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环保法基础理论的欠缺和立法技术的限制,法条笼统、责任不明、可操作性差,法律制度空白点较多、立法层次较低等。黑龙江省煤炭城市在区域环保法实施过程中,应增加环境押金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增设环保目标责任制度,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制度,国家应完善《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
出处 《商业经济》 2011年第12期15-16,共2页 Business & Economy
基金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法律视角下的黑龙江省煤炭城市环境保护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11554177)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1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章.
  • 2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颁发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附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8条.
  • 4《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9条第2款.
  •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第2款.
  •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5条.
  •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
  • 9《中华人民共和围环境保护法》第20条.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1条.

共引文献117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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