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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明媚”的私募基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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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募基金有较高的灵活性、流动性,在规避市场风险上有更多的主动性。因此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是私募基金阳光化的规范令,明确划定信托公司"阳光私募"的投资顾问门槛及权限,肯定了"阳光私募"这种操作模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通过信托的"阳光化",有利于民间私募基金摆脱无法可依、无人可管的局面,为民间金融力量提供了一臂之力。但如何给阳光私募一个自己的资质与渠道,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 李慧 许学军
出处 《商业经济》 2011年第12期119-120,共2页 Business & Econom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14

  • 1《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 2《证券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 3符燕艳.《阳光私募三羊突然清盘》,资料来源:http://finance.caing.com/2010—01—06/100104136.html,访问时间为2010年9月4日.
  • 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 5《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 6《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
  • 7《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 8《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 9《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 10《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共引文献7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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