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募基金有较高的灵活性、流动性,在规避市场风险上有更多的主动性。因此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是私募基金阳光化的规范令,明确划定信托公司"阳光私募"的投资顾问门槛及权限,肯定了"阳光私募"这种操作模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通过信托的"阳光化",有利于民间私募基金摆脱无法可依、无人可管的局面,为民间金融力量提供了一臂之力。但如何给阳光私募一个自己的资质与渠道,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出处
《商业经济》
2011年第12期119-120,共2页
Business &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