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对国有产权特殊性的分析,指出“人格化”国有产权实现方式的根本缺陷在于它没有考虑到国有产权主体——国家无直接行为能力这一特殊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国有产权“非人格化”实现方式。这种实现方式,应以体现国家意志的《国有资本运营法》为依据,由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专门监督委员会和主体——社会公众组成的联合产权主体掌握国有资产终极控制权,通过借鉴委托——代理理论中用脚投票的控制方式、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中目标导向的控制渠道、契约型投资基金中基金经营公司与基金保管公司相互制约制度、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制度等制度与作法,构建能确保国有资产终极控制权得到有效实施与适度约束的基本组织制度与运行机制。
出处
《金融教学与研究》
1999年第6期2-8,共7页
Finance Teaching and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