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美国CCI案与可口可乐行贿案的曝光,商业贿赂问题在我国愈演愈烈。作为新兴市场,我国内陆法律制度不健全,商业贿赂的"潜规则"正在蚕食初步建立的商业秩序。为理清治理思路,首先应专注于研究商业贿赂治理的执法主体,分析我国执法主体的弊病,对比香港、新加坡等地统一执法主体与美国、日本的"独立检察官",同时借鉴《药品管理法》中的启示,尝试建立统一的执法规则,设计"监察者"介入商业贿赂治理,促使监管权利集中,消除交叉监管。以期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以此作为反商业贿赂的基础,适应目前商业市场的迅猛发展。
出处
《咸宁学院学报》
2011年第4期24-25,共2页
Journal of Xianning University
基金
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科学研究项目<商业贿赂立法的比较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