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认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它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必然产物,同时也与西方发达国家倡导的人权理念、私权至上以及效力和公正等原则密不可分。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或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在正式的立法中对自认制度作了详尽的界定,以此确立了自认制度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而我国对自认制度的理论研究还存在较大分歧,如对自认概念的界定、自认的性质及自认的效力等方面至今还未形成较为统一的学术观点,同时,我国立法上对自认的规定也不够完善,仅在司法解释中对自认制度作了较为模糊的规定。这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乃至社会改革都是较为不利的。本文拟对我国长期以来民事诉讼制度史上关于自认的制度发展进行统析,接着对我国之所以无法确立完善的自认制度予以分析,进而对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提出几点构想。
出处
《市场周刊》
2011年第6期113-115,共3页
Market Week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