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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设立企业安全公务监督过失罪 被引量:2

On the Necessity of Setting up a Crime of Negligent Official Supervision over Enterprise Security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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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重大责任安全事故中存在着双层监督责任,涉及到直接行为者、企业内部监督人员和负有监督职责的公务人员三方的法律责任。为减少事故发生,需要在刑法中设立企业安全公务监督过失罪,该罪的主观方面应采纳过失理论中的不安感论。
作者 孙桂华
机构地区 平顶山学院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第6期72-74,共3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
基金 2010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编号:2010E207)<公务员监督过失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百度词条《11.15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大火》[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4719877.html.2011-3-2.
  • 2张明楷.监督过失探讨[J].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2,10(3):1-5. 被引量:19
  • 3徐显明.风险社会中的法律变迁[N].法制日报,2010-06-23(10).

共引文献23

同被引文献26

二级引证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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