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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争议中加班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

Proportion of Burden of Persuation in Dispute about Overtime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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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证明责任,引起各界的关注。然而,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是正置还是倒置,甚至正置与倒置的依据是什么?学界与实务界还一直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依据。作为大陆法系的通说,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一直没有成为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理论。从罗氏的"规范说"出发来解答劳动争议中加班事实的证明责任,其实为正置,《若干规定》的第六条颇为多余。从我国目前的劳动者保障的现实看,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更为合理。
作者 李英兰
机构地区 太原科技大学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第6期81-83,共3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日]高桥宏志 林剑峰译.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29,33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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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111.
  • 5《法律日报》2010年4月28日“劳动者讨要加班费遇三大‘拦路虎’”.

共引文献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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