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证明责任,引起各界的关注。然而,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是正置还是倒置,甚至正置与倒置的依据是什么?学界与实务界还一直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依据。作为大陆法系的通说,罗森贝克的"规范说"一直没有成为我国证明责任的分配理论。从罗氏的"规范说"出发来解答劳动争议中加班事实的证明责任,其实为正置,《若干规定》的第六条颇为多余。从我国目前的劳动者保障的现实看,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更为合理。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第6期81-83,共3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