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国时期(1911-1949)宁德县的"公产"主要有建筑和地(田)产两大类型,其分布富有时代的特征,其认定和处分牵涉到公权、法律、宗教、舆论等多层面的复杂关系,尽管帝制已经废除,国家政治制度现代化成为不可阻档的时代潮流,但源远流长的民国旧俗、习惯,仍然对民国政府之"依法"处分、使用、管理"公产",存在相当程度的制约和影响。
出处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29-41,共13页
Journal of Ningde Teachers'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