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的反就业歧视法只有简单的立法框架,关于认定标准和界定规则等核心问题仍没有解决,受社会文化价值理念的影响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作法。遵循基本法理并以解决我国实际问题为导向,提出就业歧视的狭义界定标准,不采纳直接歧视与间接歧视的类型划分,并将就业歧视限定在劳动者获得工作机会的行为阶段,其法律关系清晰简单而便于操作实施,可以作为推进我国就业歧视法律规制的起点和基础。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08-115,共8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G03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0YJC820156)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6BS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