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矿产资源损害的行政法律责任过于强势,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且对刑事法律责任的独立也造成了明显的影响,法律责任表现出明显的结构失衡。导致该局面形成的原因涉及我国矿产资源的配置方式、所有权运作模式、法律传统以及矿产资源自身特性与物权制度不兼容等诸多方面。对矿产资源损害法律责任结构失衡的矫正,应从在矿产资源立法中培育和形成民事法律机制,以及对刑事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进行合理区分与衔接等方面着手完善相关制度设计。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4期21-28,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类型化研究>(项目编号:10CFX051)
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经济法学(S309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