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自然资源损害的特殊性,传统的赔偿责任表现出明显的功能局限。基于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社会化理论,有必要建立自然资源损害补偿制度,而政府对自然资源损害补偿的介入不可或缺,区分不同的产权情况,政府在自然资源损害补偿中承担的角色也有所不同。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4期29-34,共6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类型化研究>(项目编号:10CFX0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