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三部分组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耕地、宅基地使用权禁止抵押,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条件抵押。鉴于此,现阶段改革重点应突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将其保障性放在次要地位。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权益的前提下,探索放开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限制。
出处
《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35-39,共5页
Rural Economy
基金
安徽省教育厅2011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土地征收中地方政府角色定位的行政法研究”(编号:2011SK326)
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研究”(编号:AHSKF09-10D26)
安徽省教育厅2009年度优秀人才项目“失地农民补偿问题与地方政府利益研究”(编号:2009SQRS08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