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审理前的准备",但尚未形成独立的审前准备程序。美国和德国作为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具有较为完善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存在诉答程序、证据交换、证据失权和证据收集等方面的缺陷,难以起到确定争点、整理证据及促进和解的作用。借鉴美、德的立法例,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设立独立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建立强制答辩制度、完善证据制度,是改革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基本方向。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129-132,共4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