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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一审普通程序法定审限问题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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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一审普通程序中存在大量超审限案件,深究其原因在于一审普通程序法定审限过短即仅有一个半月;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时代背景下法院不是简单地以判决了事,而是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在社会矛盾化解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上以实现社会稳定,这愈发凸显法定审限时间紧张和不够。因而,我们需要对一审普通程序法定审限进行谨慎改革,目前实务界主张首先对审限进行分类并提出三种路径:一是按照案件类别、二是按照案件审判难易程度和三是按照案件社会影响度来进行划分。本文在吸收上述三种划分方法合理成分的基础上主张按照级别管辖进行划分,并提出具体审限时间分配的立法建议。
作者 沈言 潘庸鲁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42-47,共6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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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日]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法》,张凌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7页.

共引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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