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摘要】
一、在当事人约定合伙经营企业仍使用合资前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且实际以合伙方式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应据实认定企业的性质。各合伙人共同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应共同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外所负的债务负责。合伙人故意不将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性质据实变更为合伙企业的行为.不应成为各合伙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7期37-42,共6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