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教学法与传统教学法均属教学方法的范畴,二者各有优势和不足。教学方法的选择应与既定的教学目标相适应。教学方法不是一成不变和僵死的东西。课程性质不同,教学内容不同,教学环节不同,学生群体不同,所选择的教学方法应当有所差异,不可以厚此薄彼,片面强调案例教学法,轻视或忽视传统教学法。就民法学课程性质而言,案例教学法不能替代系统的理论讲授。系统的理论学习和课堂讲授依然是该课程最主要的教学方式。
出处
《社科纵横》
2011年第6期78-80,共3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
基金
作者主持的甘肃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09年规划课题"民法学课程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理论成果之一
课题批准号:GSBG[2009]GXG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