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阶段刑法对"灰色收入"不能进行有效规制,一方面源于认识上的偏颇,本属于"黑色收入"却被降格评价为"灰色收入",并逐渐成为腐败者开脱罪责的借口;另一方面,立法对"灰色收入"的规制也存在一些漏洞。对与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有关的"灰色收入",刑法应采严格规制的立场。司法对"灰色收入"的贿赂性应作实质性的综合判断,立法对受贿罪的构成应进行适当的改造,只要收受财物的行为与职务有关,无论名义如何,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应作贿赂犯罪的认定。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49-154,共6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贿赂犯罪研究"(项目号:08SFB2022)
教育部985工程三期项目"社会转型与法治发展"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