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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人格、人格权之本源及制度设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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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人法律人格是民事主体制度的灵魂。生物性意义上的人能成为法律上的"自然人",是法律对由人类意识所支配的具有社会性、伦理性的人类成员的主体性的尊重,也是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商品生产交换所阐发的主体独立、平等等权利要求的法律肯定。没有天生的"自然人",所谓"私法上的人格地位与生俱来"实是一种主观错觉。人格权虽然与主体存在具有同期性、无意识性,但人格权仅是由自然人人格派生的民事权利之一种,由法律进行抽象或具体的规定。
作者 樊荣 眭鸿明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217-222,共6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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