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立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信托基金在被害人学领域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信托基金具有管理体制独立性、法定功能双重性、资金来源多元化等基本特征。同时,在"自愿捐款"指定用途、信托基金自行援助权与法院司法权关系等方面存在争议,并可能导致法院管辖的犯罪被害人事实上的不平等。但不能因此否认信托基金援助机制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信托基金的顺利运作需要国际社会的协商与合作。
出处
《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2期38-42,共5页
Journal of Yanshan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