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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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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监督法》和《立法法》规定,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是在政府报备之后,因此,提前介入审查于法无据。对此,笔者毫无异议。但“提前介入”与提前审查并不是一回事。笔者认为,备案审查“提前介入”并无不妥,值得提倡。
作者 陈及时
出处 《公民导刊》 2011年第7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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