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有领域应指社会公众可以自由、免费以及有效接触的资源。公有领域存在着多面性、地域性、交互性与利用的非对称性等特征。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关系的理解上,国内学术界与司法界存在着诸多误解。这些误解源于对公有领域概念与特征的误读。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的关系并不是二元对立的,但也不是知识产权或公有领域范式的。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之间应建立一种动态平衡的关系,这种关系强调知识产权与公有领域的辩证统一,关注公有领域的分配正义。
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07-111,共5页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