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第二项即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998年1月19日,《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又明确界定了此类案件的范围,即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并可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刑事案件,共为八类案件。
出处
《活力》
2011年第11期82-8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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