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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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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比较法上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性质与设置不动产登记机构,也称不动产登记机关,它是负责不动产登记活动的组织,在整个不动产登记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从比较法上来看,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设置,大致有以下3种模式。(一)行政机关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模式由行政机关来负责不动产登记是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模式,如日本、英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美国的大多数州、我国台湾地区、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等。
作者 程啸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11年第7期28-31,共4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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