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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能否成为用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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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去年我被某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招录为保险推销员,计酬办法是底薪加业绩。现在我准备离开公司,我提出公司一直没给我交养老保险,现在应当补缴,可公司不同意。我想申请劳动仲裁,但分公司以自己没有单独的营业执照,是由保险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因而不是用人主体为由,指出我不能以分公司为一方提出仲裁申请。请问,分支机构能否成为用人主体?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1年第11期55-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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