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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诉讼,否则主观病历不予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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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61条姚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忐、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对于上述规定,各界有不同的认识。其中一个核心的问题是,该条规定中的“等”字应作何种解释,这涉及到长期以来皮贡具争议的一个问题,即患方是否可以查阅和复印主观性病历?
作者 陈特
出处 《中国社区医师》 2011年第11期26-26,共1页 Chinese Community Do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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