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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业务人员个人行为企业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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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9月,河北的张某与甲种子公司签订小麦繁种协议。协议约定:种子公司提供小麦繁种材料15000公斤,委托张某种植.小麦的回收价格按当地市场价的2倍收购。随后,张某从乙农资公司购买复合肥11吨对承包的250亩农田进行施肥,后因小麦不分蘖,又使用尿素10吨及二铵5吨对小麦进行追肥,但效果不佳。经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站鉴定,每亩减产195.9千克。2010年6月,种子公司出具证明称:我单位委托张某同志繁育小麦250亩,收购时发现种子饱满度不足。未收购。
作者 刘学胜
出处 《中国农资》 2011年第19期17-17,共1页 CHINA AGRI-PRODUCTION 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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