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讨论的一些案例揭示,有些中国公司不慎重考虑成本费用等问题,在合同中随意(同意)规定将争议提交境外仲裁机构管辖;通常在境外机构仲裁,对中国公司而言,成本远远高于提交国内机构仲裁,语言的障碍也不是可以轻易跨越的;发生争议,有些中国当事人,除了不恰当地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之外,还应对失据,拒绝出庭,丧失历练与减少代价的宝贵机会;有的又非理性地选择代理人与仲裁员;对有缺陷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没有正确的认识,适用的判定标准与尺度不当;仲裁条款的撰写存在明显的文字错误或不能表达本意,平添麻烦。
出处
《北京仲裁》
2011年第1期53-87,共35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