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财政部要求将“仲裁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对长期以来困扰中国仲裁机构发展的财务管理体制问题做出的一种正面回应,是促进仲裁机构实施“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一种转制举措。但是仲裁机构转制后须依照企业标准“依法纳税”带来税赋过重影响仲裁机构的正常运营、阻碍仲裁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抑制多元争议解决机制的形成和发展等问题,同时不合理的重复征税方式从根本上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本文就解决仲裁机构不合理的税收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
出处
《北京仲裁》
2011年第1期88-95,共8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