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调解中,案外人有必要获得法律救济。其中,程序法上的救济极为有限且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增加案外人直接申请司法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途径;完善执行异议制度甚至考虑将其改造为执行异议之诉,通过将对各种执行依据的审查都纳入诉讼构造的方式,加强事后审查法官纠错的职权。同时,主张作为调解基础的实体合同无效进而仲裁调解无效或者仲裁欺诈侵权损害赔偿,也是实体法上的可行选择。
出处
《北京仲裁》
2011年第1期96-110,共15页
Beijing Arbitration Quarter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