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权质押的设立涉及质押标的范围、设立要件、设立与登记的关系等重要问题。在质押标的的范围上,专利申请权具有可质押性,应被纳入担保标的范围。同一专利权上也应当允许设立多个质权。在质权的设立要件上,应坚持以书面形式为要件,其他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专利权的授予以登记为前提,所以不存在专利权质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在质权的设立与登记的关系上,应采纳登记对抗主义,放弃登记生效主义。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1年第7期23-29,共7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