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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鼓励符合资质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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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卫生部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在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和云南省昆明市开展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出处 《医院管理论坛》 2011年第7期5-5,共1页 Hospital Management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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