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到近现代,积极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才逐渐被充分认可并渐成体系,其实在古老的罗马法中早已存在相关的具体制度,它包括未尽提醒义务的责任、未尽治疗义务的责任、倒泼物或投掷物致害的责任、堆置或悬挂物件致害的责任、牲畜致害责任,以及船东、旅馆业主和马厩的经营人的责任等违反积极作为义务的责任。罗马法的规范与操作虽与现代法有所不同,但它为后世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发展作了重要的铺垫,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60-71,共12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不作为侵权责任"(项目号08CFX0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