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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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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本质在于司法裁判是否满足公正的要求及其程度。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基础在于法律公正,背弃法律公正就是背弃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在司法实践中,审判前就从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出发,迎合当事人情感、公众民意、及政府态度,先定后审,违背程序正当、法律公正的思路和做法是错误的。
出处 《福建法学》 2011年第2期82-8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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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2

  • 1[1]田成有,李懿雄.乡民朴素的"正义现"与基层法官解决纠纷的策略[EB/OL].http://www.gongfa.com/tiancyxiangminzhengyi.htm.2007年5月24日最后一次访问
  • 2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0(4):3-10. 被引量: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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