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发展从根本上是资本的逐利性与经济人的自利性相结合的产物。"非正规金融合法化"这一命题具有多方面的局限性,我们应提倡"非正规金融法制化",这是其健康发展,减弱自身的负外部性,发挥积极社会意义的要求。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应以消极自由为价值导向,依托于一部专门法律有区别地承认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合法地位,以组织化的金融形式作为主要调整对象,从准入和退出机制、交易机制和外部监管加以规制和引导。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8期34-37,共4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