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社会变迁日益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群体性智力成果的技能传承与文化表达,体现了历代传承人的智慧和创造力,在总体上符合知识产权制度对其保护客体的精神性、创造性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范围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也在逐渐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客体有密切联系,在内容和保护机制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就需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对知识产权相关立法进行适当的调整,用知识产权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的主要方式,辅以其他专门法或者通过行政等手段,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机制。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8期93-94,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