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复合所有权的性质。为了实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合作与和谐,法律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资格、所有权客体以及所有权的界分作出限制,并以自治组织即业主委员会的形式促进权利主体的成员权合作,共同协理因共有建筑物而生的权利性公共事务。
出处
《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7期11-13,20,共4页
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安徽省2011年高等学校省级优秀青年人才基金项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特殊性研究"(2011SQRW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