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提高工作效率和增加条约利用率的角度讲,我国应当鼓励更多的办案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自行准备和起草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同时,刑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和其他联系机关应发挥其专业优势,加强对办案机关在准备和起草请求书方面的技术指导。协助请求应根据具体协助活动的特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被请求国对该请求的可接受性进行审查并使自己的协助活动符合我国办案机关的要求。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3期6-11,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国内立法问题比较研究>(项目批准号09SFB2053)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