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笔者认为,目前亟须探讨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道路上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的行为构成更重的犯罪。尤其是在行为没有致人死亡、重伤以及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上述危险驾驶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更重的罪呢?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3期76-77,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