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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处理醉驾行为应细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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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5月10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要求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他指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作者 魏文彪
出处 《民主》 2011年第6期8-8,共1页 Democracy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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