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对电线电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第4.3与4.5条款的理解与应用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CNCA-01C-002:2007中,附件5《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第4.3条规定:“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工厂应对退火、炼胶、挤出、交联/硫化、编织的主要工艺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第4.5条规定:“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半成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和/或标准要求一致。”
作者 张洋
出处 《认证技术》 2011年第7期46-47,49,共3页 CHINA QUALITY CERTIFICA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