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对生猪在产地检疫环节没有佩戴畜禽标识的探讨 被引量:1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4条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作者 涂国仲
出处 《中国动物检疫》 CAS 2011年第7期9-10,共2页 China Animal Health Inspec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共引文献9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3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