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4条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出处
《中国动物检疫》
CAS
2011年第7期9-10,共2页
China Animal Health Insp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