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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计倍率少收电费 “不当得利”追回损失——浅析供电企业适用“不当得利”追回少收电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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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案件回顾 2007年年初,某供电公司发现某大型超市用电能量与其经营规模相去甚远。经进一步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发现该超市计量装置中配置的3只电流互感器的倍率分别为:150/5,150/5,150/5,而供电企业向客户收费核算的电流互感器倍率却分别是50/5,50/5,75/5。
作者 王文哲
出处 《农村电工》 2011年第8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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