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环境恶化所导致的"癌症村"等极端环境事件,强烈地警醒人们,农村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威胁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对此,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理手段已成为国家环境整体发展的必然要求。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需要在宪法层面赋予公民环境权,并建立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特殊环境领域单行法为支撑的农村环境法律体系,最终使农村环境治理成为有法可依、有实体力量支撑的良性制度体系。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214-219,共6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重点项目"农村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8FX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